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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罚!

发布时间:2022-09-19 08:21:02


       为打击虚假诉讼,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进一步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长垣市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的工作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虚假陈述的主要情形。明确了提供虚假地址、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故意不提供已持有证据、故意隐瞒财产等十六类虚假陈述行为,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捏造和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诚信诉讼。

      二是明确发现、防范及调查措施。法院一旦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可以采取传唤或者拘传当事人本人到庭、可以责令进行情况说明、依职权追加利害关系人等八类调查措施,经法院释明虚假陈述后果,当事人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细化惩戒措施。明确了法院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或者责任人采取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可以采取曝光、通报等信用惩戒措施。

      四是明确受害人求偿机制。受害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就其应对虚假陈述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请求赔偿;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虚假陈述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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