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开个玩笑自然是小事一桩,但开玩笑一定得分清对象。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与别人的媳妇开玩笑可不敢随便,这玩笑开不好可就惹祸了。马甲在饭店吃饭时, 因和饭店老板娘开玩笑引发老板不满,二人发生打架致使老板轻伤。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马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马甲到芦岗乡某村马乙开的小饭店吃饭,因和马乙的媳妇开玩笑,与马乙发生争吵,当时被人劝开。后马乙将马甲叫至马甲家门前的胡同内,争吵引起打架,马甲用砖头砸伤马乙头部并咬伤其下唇,致其右顶枕部形成一斜行长1.2cm的创口,下唇形成一近弧形长3.8cm的创口。经法医鉴定,马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马甲与被害人马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马乙经济损失5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马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甲与被害人马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