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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合同履行起争执 法庭调解获双赢

发布时间:2022-07-11 09:54:42


    在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长垣市人民法院南蒲法庭将便民、利民、保护各方利益挺在前面,坚持把调解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近日,南蒲法庭受理某设备租赁公司诉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长赵利军作为该案主审员额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发现租赁物为大型设备,应当为大型建设工程使用,一般租赁使用时间较长,但双方租赁时间不长,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给付租赁费,该纠纷与其他租赁纠纷存在不同之处,如果简单解除租赁合同会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通过认真研判后,法官认为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法庭随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了解案涉设备的租赁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进展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经了解得知,原告系专业从事出租设备的公司,因疫情因素前期未收取租金,现开始复工复产,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前期租金。李某承包的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因疫情影响刚开始施工,且设备在外地,解除合同、重新租赁设备不仅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也会给建设项目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事务较多,未及时接听原告电话,加上开工急需大量资金,未及时向原告给付租赁费,且因疫情停工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因沟通不畅产生误会,继而对租赁费数额发生争执产生纠纷。了解情况后,法庭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为有利的结果。随后,法庭干警围绕调解目标进行了耐心调解,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办案干警多次利用下班休息时间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促使双方在租赁费数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进行确认,接着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发生争执的根源系双方合同签订时约定不明,现在唯有继续履行合同才符合双方利益,并提出对原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建议。经过十多次的电话联络,双方当事人最终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法庭的建议签订了补充协议。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在外地施工,工作时间接听电话不方便,法庭利用午休时间通过互联网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原告接收调解书时激动地说:“我的这个案件办的太令人满意。从网上立案到结案的二十多天我一直在外地出差,法庭多次打电话做工作,设身处地为我们着想,最终促成了合同的继续履行,确实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同时表示,自己还有好多设备仍在外地出租,一定按照法庭的建议与他们签订补重协议,避免再次发生纠纷。当然,在今后签订合时会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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