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电子送达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提高法院工作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经院党组决定自本方案出台之日起,所有案件适用电子送达,并且,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适用电子送达优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电子送达是指通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或者专用电子送达系统等作为送达媒介,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没有准确的电子接收方式:
(三)法律规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系统默认勾选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等)。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直接选择需要送达的文书,点击发送即可。
第五条,受送达人联系电话为空或有误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先通过三网协查等系统查询受送达人联系方式或地址,然后进行电话沟通。
第六条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将通过电子送达的显示、记录等利用复制、打印等方式予以记载,装入卷宗作为送达依据。
第八条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与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本人或指定收件人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使用送达平台送达电子文书时,受送达人在3日内未读取电子送达信息,视为电子送达失败。系统会自动提醒送达操作人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一条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可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获取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引导受送达人使用电子送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