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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耍吃牙签肉闯祸,扎伤同伴家长学校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14 16:21:27


    小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较弱,其人身安全问题时刻不容忽视。一位小学生师乙吃牙签肉一不小心就闯出祸来,玩耍时失手用竹签扎伤同伴师甲,导致师甲右眼七级伤残。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师乙监护人师丙、王某给付师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231.98元。武邱乡某村小学给付师甲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2954.83元。

    师甲与师乙系长垣县武邱乡某村小学学生,师甲在与师乙一起玩跳皮筋时,被师乙手中竹签(在校门口买的牙签肉)扎伤右眼,于2007年10月30日到河南宏力医院治疗,2007年11月1日出院,住院2天,诊断为眼球穿通伤,右眼眼内炎。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15日,转郑州艾格眼科医院治疗,住院14天,于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16日在郑州普瑞眼科医院治疗,住院9天,诊断为:右眼硅油填充眼,右眼瞳孔膜闭,左眼屈光不正。师甲自受伤至起诉期间,另外在长垣县人民医院、濮阳光明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其监护人共支出医疗费5745.3元,支出伤残鉴定费650元,交通费1435元,师乙监护人共支出医疗费、复查费用15329.29元。师甲1998年4月10日出生。师甲于2011年7月11日提出鉴定申请,2011年9月2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

    长垣县法院认为,师乙在学校课间玩耍中将师甲右眼扎伤,经司法鉴定师甲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故对师甲要求师乙、长垣县武邱乡某村小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师甲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为8000元。本案中,师乙将师甲致伤时,尚不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目前仍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长垣县武邱乡某村小学未提交相关有力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也应当承担该损害后果的次要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本院确定师乙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长垣县武邱乡某村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师甲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损失76516.1元。师乙监护人师丙、王某应赔偿53561.27元,减去已支付的15329.29元,应再支付38231.98元,长垣县武邱乡某村小学也应按30%的责任赔偿22954.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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