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冒充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民警,谎称可以购买到“三连号”的移动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挥霍。10月1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长垣县某移动公司营业厅,对在移动公司工作的侯某谎称自己是新乡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可以购买到“三连号”的移动手机号码,骗取侯某购买号码款500元,李某将该款挥霍。201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长垣县某移动公司营业厅,对在移动公司工作的秦某、宋某谎称自己是长垣县刑警大队民警,可以购买到“三连号”的移动手机号码,骗取秦某、宋某购买号码款1000元,李某将该款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2010年12月16日转刑事拘留。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冒充人民警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