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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货款追债无果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构成债务转移,依法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16-10-24 08:50:08


    帮公司介绍供煤业务,可以获得一笔介绍费。而在两家公司就货款结算对账时,供煤公司发现介绍人潘某已冒领公司的货款5万余元。经多次催讨均无果,供煤公司一纸诉状将潘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冒领的货款。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潘某支付给原告某贸易公司货款4.06万元及利息。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三门某纸业有限公司供煤。2014年4月,原告与纸业公司就货款对账结算时发现,被告潘某已于2014年1月底到该公司冒领纸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煤款5.39万元。原告得知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不给付。2014年8月中旬某日,原告与纸业公司财务主管一起向被告追要该款项未果,当日被告在财务主管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全额现金支付煤款,扣除佣金1.33万元后实际应支付原告4.06万元。若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后被告仍未付该款,无奈之下,今年8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潘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冒领货款4.0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用2720元。

    而潘某辩称,自己的确在纸业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领到原告煤款5.39万元,但是被告已经将承兑汇票交给了介绍人王某。王某是为原告推销煤的,因被告和

    纸业公司总经理认识,王某告诉被告只要介绍原告向纸业公司供煤成功,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介绍费35元/吨。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属实,但是被告当时认为签署《承诺书》的含义是承认汇票是由被告领走的这一事实,实际上被告拿了汇票后已将汇票交给了王某,目前为止被告还分文未拿到相关介绍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承诺书原件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那么,原告究竟能否要回货款呢?

    法官说法: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承诺书系原件,且有被告签名,虽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虽然被告主张的其已经将承兑汇票交给王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而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72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原告的承兑汇票领走,造成了原告损失,但被告承诺将该款项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原告,而原告也于2014年8月中旬同意该笔货款由被告支付,不再向纸业公司主张,构成了债务的转移,故本案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潘某支付给原告某贸易公司货款406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杜冰心    

文章出处: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6-09/28/content_6822397.htm?node=8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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